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7民初1170号
原告: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湖大道11-7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52元,减半收取计160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26元,由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由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