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民初3678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启瑞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丁泽村华泽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0604MA2888601P。
负责人:赵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合作社员工。
被告: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九六一丘海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7726299D。
法定代表人:娄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岳来,系公司员工。
被告:顾永法,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启瑞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永法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启瑞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永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启瑞蔬菜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永法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启瑞蔬菜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永法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启瑞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