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1011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杭州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欣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杭州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云
书 记 员 何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