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8995号
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方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方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油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7元,由南方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