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8995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与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8995号 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方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方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油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7元,由南方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