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4630号 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不予确认他公司与***之间于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负担。事实理由: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也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于2019年1月4日(收案日期为2019年2月12日)***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明显已超过申请时效,请求法院不予确认双方于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1、南方公司在仲裁时对他提供的银行流水账单无异议,当庭自认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提供了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续签的劳动合同。2、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仲裁委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该法条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并未有相关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关于职业病的特殊法律,因此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发生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当适用该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本案中,他确认劳动关系的最终目的是作职业病诊断并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他于2018年4月12日前往江阴市疾控中心检查后方知疑似职业病,在此时他才知道自己的健康权被侵害。2018年10月,江阴市疾控中心告知他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即使要适用仲裁时效,也应从2018年4月13日起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南方公司员工,其向南方公司提供劳动至2017年9月5日。2017年9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1月4日,******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南方公司于2011年3月至2017年9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3月14日,仲裁委裁决确认***与南方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南方公司不服此裁决,于2019年3月21日诉至本院。 审理中,南方公司认可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6日期间他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双方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与南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6日解除,***于2018年4月向江阴市疾控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仲裁时效因此中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随后于2019年1月4日***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南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主张2011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他与南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南方公司予以否认,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南方公司与***对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与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