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875号
申请人: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22384758,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海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5LAM6E,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紫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与无锡海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海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海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