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7875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与无锡海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875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22384758,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海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5LAM6E,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紫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海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098元(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