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621号 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22384758,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6864804661,住所,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管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