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江苏科汇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190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22384758,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科汇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J3XQ3N,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万福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汇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14元(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南方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