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2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浮梁镇官山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80904061Q。
法定代表人:李美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昌江区。
***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222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公积金等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依法传唤***,***以不在***为由拒绝到场。2020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276129.26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执行到位0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永明
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
人民陪审员  杨尚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