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3民初4577号
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市浮梁县大岭垦殖场上村高沙渡中山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80904061Q。
法定代表人:秦新平,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该公司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告:黄胜东,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纠纷。在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双方和解不成且超过和解期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黄胜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有明确的管辖约定,经本院核实黄胜东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户籍地为浙江省东阳市,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又因合同相对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按法定及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均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陈同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