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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4536号
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大岭垦殖场坳上村高沙渡中山坞。
法定代表人:秦新平,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江西诚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璜,江西诚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被告:黄胜东,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周加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峰公司)为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黄胜东、周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该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赣0203民初4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政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厦建设支付原告政峰公司货款3556343.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11月4日止为416662.33元,此后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广厦建设支付原告政峰公司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20000元;三、被告黄胜东、周加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楼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黄璜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广厦建设、黄胜东、周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厦建设作为甲方、原告政峰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黄胜东及周加强作为丙方,共同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承建位于江西***恒大翡翠华庭1#2#3#主楼、周边地库及其它零星混凝土,需要由乙方供应混凝土……合计暂定数量为50000m³,暂定总价为贰仟伍佰万元整……甲方指定项目部门卫人员及班组卸料人员签收乙方的混凝土随车发料单,签单人姓名徐养海、张坤江经二人共同签字的发料单作为乙方实际供应混凝土数量的结算依据……结算,从开始供应商品砼的次月开始结算,乙方根据甲方二位收货联系人签字确认的随车发料单制作月结算单,在次月10日前向甲方递交,甲方核对完毕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在月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或分公司公章后生效(单独签字不得作为结算凭证),其他任何人签字确认或加盖该项目部印章、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都无效……按结算货款金额支付(乙方垫资供货)(1)乙方承诺在开工时免息垫资5000方以内的混凝土(在5000方垫资完以后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此5000方的垫资截点为2020年7月1日前)超出5000方以后按每月正常月结,供应砼结算总额的80%。(2)在结构封顶时,所有供应砼的货款必须支付到最终结算款的95%(此截点为2021年农历春节前)剩余的5%的质保金在2021年9月1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全部货款支付完毕……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的违约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乙方可停止供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护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自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应付的混凝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其他应付款项(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滚动式业务的则自最后一次结算后产生的债务履行期限起算)。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方确认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如下,甲方联系人为黄胜东……乙方联系人为张群。2020年3月起至2021年1月止,原告政峰公司依约为被告广厦建设提供混凝土,被告广厦建设应付10856343.08元,已付7300000元,尚欠3556343.08元。2021年5月24日,被告黄胜东作为承诺人签署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广厦建设(以下简称我司)承建的江西***恒大翡翠华庭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向贵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混凝土货款还款事宜,我司承诺如下,1、经双方结算明确,截止2021年1月31日混凝土货款总账单为10856343.08元,我司已付7300000元,余款3556343.08元。现我司承诺2021年6月30日前付500000元整砼款,再2021年7月31日前付1250000元整,再2021年8月31日前付1250000元整,如果8月31日以后未付清的货款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六的违约金付予贵司,余款再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我司以现金方式付给贵司,按合同执行。2、若我司逾期未付,则我司以未付款项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付给贵司,直到付清为止。同时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债权人的所有经济损失。2021年11月4日,原告政峰公司为催讨本案债权与江西诚景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556343.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算至2021年11月4日止为191686.89元,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催讨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三、被告黄胜东、周加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4元,减半收取计19772元,由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胜东、周加强共同负担188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