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22民初125号
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浮梁镇官山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80904061Q。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成,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安宜镇宝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098944。
法定代表人:简*国。
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慧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