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1民初197号
申请人: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王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14721054N。
法定代表人:黄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大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大坪社区居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2258396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大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大坪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资金17万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大坪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资金1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