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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泰和县苑前镇王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和县苑前镇王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苑前镇王山村。 负责人:***,系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烟草公司泰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城澄江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29731。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320-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11335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和县苑前镇王山村民委员会、吉安市烟草公司泰和分公司、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