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和县苑前镇王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苑前镇王山村。
负责人:***,系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烟草公司泰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城澄江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29731。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320-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11335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和县苑前镇王山村民委员会、吉安市烟草公司泰和分公司、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