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执行人: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11335U。
法定代表人:周飞,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244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保全案号为(2019)赣0826执保333号】,于2019年1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饶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5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饶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志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