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2204号
申请人:***,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市泰和县。
被申请人: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11335U。
法定代表人:周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02803080000006667账户存款300000元,并提供了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