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财保0141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252933。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38栋1-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322506151X。 法定代表人:**月,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381X。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为122080339013502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