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574号
原告:江西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传松,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曹州古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上海路中段赵王河北。
法定代表人:马永超,董事长。
原告江西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城中公司)与被告山东曹州古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州古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西城中公司诉称,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曹州古城一期1600亩内市政工程和内河施工工程两份《施工合同》(意向)已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7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9312.38元(至2020年7月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元月5日和2020年元月18日,原告江西城中公司、被告曹州古城公司就曹州古城一期1600亩内市政工程和内河施工工程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意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700万元,同时在菏泽市注册分公司,成立“曹州古城市政管网(一期)工程项目部”并于2020年3月16日派遣工程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但直至2020年8月中旬,仍然未接到被告的开工通知。经多方打听,才知悉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审批文件。在此情况下,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解除条件,原告遂于2020年8月22日向被告发出《解除施工合同声明函》等文件,被告也已收到,自此,该两份《施工合同》已解除,被告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曹州古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辖区内,故本案应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地点与被告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赵王河北邻(位于菏泽东高速出口南侧),隶属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故本案应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曹州古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明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牛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