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3374号
原告:山东曹州古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上海路中段赵王河北邻。
法定代表人:马永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山东茂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29号原卫监所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贤洵,总经理。
原告山东曹州古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山东曹州古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限期七日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山东曹州古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晁一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