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35571号
原告: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女,中交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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