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诉人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33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公司清算损害赔偿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应由清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清算公司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诉请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