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敬天合创云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敬天合创云能源有限公司、侯马市安格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81财保89号 申请人:山西敬天合创云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侯马市安格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西敬天合创云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侯马市安格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格瑞35KV开关站及送出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工程物资(详见清单),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侯马市安格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1000000元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敬天合创云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侯马市安格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侧升压站综合自动化设备、对侧工程升压站设备、线路工程设备、中性点接地电阻成套装置、35KV动态无功补偿设备、开关柜各一套(详见设备清单),或查封被申请人侯马市安格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1000000元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 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