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389号
原告:山西***创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电商街10号四层西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63733628。
法定代表人:梁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昉,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联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MP5G00M。
法定代表人:谢素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创云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联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创云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创云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创云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计2728元,由原告山西***创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梁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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