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敬天合创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电商街****西半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上诉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敬天合创云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9)晋0902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2、案件受理费不予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未经实质审理,一审法院裁定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忻州市忻府区行政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的规定,一审裁定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慧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