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与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06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02民初02830号
原告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北路100号大昌集团。
法定代表人方晓,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勇,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达中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蒋顺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洪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