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东执民字第252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天宇广告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金东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拆除广告牌水泥基座。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