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629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4日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代理人:***,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冠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4336984P,住所地沭阳县新河镇街东绿苑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10月8日生,住沭阳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冠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