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冠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629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4日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代理人:***,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冠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4336984P,住所地沭阳县新河镇街东绿苑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10月8日生,住沭阳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冠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