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523执1505号
开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鲁县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鲁县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内05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开鲁县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立即配合工程验收,提交开鲁县开鲁镇xxx小区21号、22号、29号、31号、33号楼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2、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23909613.95元工程款完税发票”。
本案中,涉及工程款发票部分,最初开鲁县某小区的建设单位是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鲁县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建筑施工合同。被执行人将初期工程款发票已经开具给赤峰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就包括本案涉及的8910703.00元工程款发票(此部分发票是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后期申请执行人接手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为建设单位,申请执行人开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鲁县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及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中的工程款发票已经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综上,(2024)内0523执xxx号案件中涉及的给付工程款发票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关于要求被执行人配合开鲁县某小区的21号、22号、29号、31号、33号完成工程验收部分。以上楼房的相关工程验收材料被执行人已经交至开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开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已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报告第4页监督结论及文字说明中明确标注“该工程验收程序符合要求,具备备案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为:“同意验收备案”。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要求被执行人开鲁县某市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工程验收的请求,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开鲁县某市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至(2024)内0523执xxx号案件中。至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5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项一中“维持开鲁县人民法院(2020)内052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即申请人的执行请求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