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437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4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3,074.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财产,并据此冻结了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权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聿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