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2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生,住宜君县彭镇庙硷村。
被执行人: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柳湾顺金南路48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0664117690U。
法定代表人:王**,该养护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22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雪萍
书 记 员  杨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