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3民初9417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甘肃互联网创新创小业大厦8层B、G、F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