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创光科(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电气装备集团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3民初9417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甘肃互联网创新创小业大厦8层B、G、F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