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初1251号
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3-4栋负1层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46073。
被告:河北西格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长征街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西格玛电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