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西格玛电梯有限公司

河北西格玛电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3376号
原告:河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长征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84069494D。
法定代表人:郭迎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江,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909830694。
法定代表人:杨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怡,系***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河北***电梯有限公司与***市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原告河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