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西格玛电梯有限公司

河北西格玛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民初147号
原告:河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长征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郭迎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江,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静,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3元,由原告河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红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梁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