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329号庄泰华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梁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西格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育新路10号玉龙小区1号综合楼0601。
法定代表人:郭迎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3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对管辖已有约定,故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涉案《电梯安装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争议解决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法院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禄永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