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6执9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岗区方山路。 申请执行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1民终35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房及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XX房及对应车库,本院已查封,并依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的商请,已将上述房产的处置权移交该院,并已得到XX房的参与分配款42389元,该款项已退还申请执行人;501房及对应车库则正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信息。本院曾裁定提取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7执101号案件执行案款,但未成。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不动产。 四、本院通过邮寄协助调查函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未有所获。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通过短信的方式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向其告知,并要求其限期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人民币284448.75元等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