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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404号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27元,减半收取791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913.5元,由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