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茂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茂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尚塘村327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茂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364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表、土方外运工程量汇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809号民事判决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