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耐通建设(台州)有限公司

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1915号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岳头村西太和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