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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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6395号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岳头村西太和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岩松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浃里陈村紫庭花苑5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与被告台州岩松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万通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通公司以与岩松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2662元),由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