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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岩松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6395号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岳头村西太和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岩松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浃里陈村紫庭花苑5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与被告台州岩松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万通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通公司以与岩松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2662元),由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