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8842号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岳头村西太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66935837T。
法定代表人:谢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修永,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菊仙,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临海市上盘镇北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8168834P。
法定代表人:郏正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小传,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与被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青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翁悄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