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1915号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岳头村西太和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治祥,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治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奚圣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丽亚
代书记员 陈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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