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2902号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岳头村西太和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66938537T。
法定代表人:谢文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修永、蔡菊仙,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8168834P。
法定代表人:郏正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葛小传,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2元,减半收取7991元,由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 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余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