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同盛与某某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3民初1536号之一 原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纬二路108号1幢、2幢、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6418176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4元,由原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