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建港实业有限公司

2532某某与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3民初2532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2口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华阳房产丽都佳园A1号楼6层写字楼。 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 被告:连云港建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西路18号。 被告: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西路18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建港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建港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强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