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3民初2532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2口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华阳房产丽都佳园A1号楼6层写字楼。
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
被告:连云港建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西路18号。
被告: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西路18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建港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建港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强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薛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