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00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冬青街交汇处企业公园**。
被执行人马少波,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关于河南天和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9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1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201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2019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19年7月25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五、2019年11月26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2019年11月26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2019年1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