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春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昌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5执518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春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337484274P),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沿河西路1号建行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昌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TX8G9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春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生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昌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伟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15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昌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福建省春生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因昌伟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春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昌伟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