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民初3663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长安街38号附1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1R076G。 被告:***,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